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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讲物权

关键词:预告登记

  即将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在立法过程中规定了一系列民生亮点的问题,王利明教授就物权公示制度、小区区域内的权属问题、征收制度进行了全面解读。

  对于公示制度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王利明教授认为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以前老百姓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和开发商只是订立一个期房买卖合同,产权并未过户,这样就使得许多开发商拿着产权证将老百姓还未入住的房屋抵押给银行,来换取贷款,而以前银行对这种抵押并不做审查,因此损害了许多购房人的利益。现在,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这种预告登记的制度,这样就有效地保护了购房者的物权,因为银行对于开发商所抵押的房屋存在一个审查义务,如果房屋已经做了预告登记,那么即使开发商持有产权证,也无法进行抵押。这样,有效避免了老百姓的利益受到损害。

  关键词:物业服务

  对于这几年频频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小区业主不满小区物业服务,而又无可奈何的状况,以及业主在小区内享有哪些权利的问题,王利明教授也作了详细讲解。

  即将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可以制定管理规约,有效地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如果认为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好,可以根据制定的管理规约条款,解聘物业公司,自行聘请其他物业公司。王利明教授认为,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业主的权利,是物权法精神的重要体现。其次,物权法还对小区公共范围内的权属作了规定,如小区绿地、地上停车场都属于业主共有,杜绝了以前由于这些问题所引起的争议。

  关键词:征收制度

  征收制度。物权法第42条进一步完善了征收制度。王利明教授认为,这种完善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点来规范的。其一,征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二,征收必须符合程序。在这一点上,王利明教授强调了像以前出现的一些隐瞒拆迁的问题,通过这个规定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其三,征收必须依法作出合理的补偿,在这一点上物权法的完善之处在于,规定了生活补偿的标准和规则,对于这一点王利明教授表示,如在今后征收居民的房屋后,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其次,如果回迁以货币补偿,那么所补偿的货币应能够买得起房。这对于老百姓来说,是和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的。

  关键词:公共利益

  王利明表示,《物权法》在规定了一系列民生亮点的同时,由于目前社会条件的限制,也“回避”了一些问题。例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政府在征收私人财产时,在征收条件中,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公共利益”,但是物权法中对于“公共利益”却未作明确的界定,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公共利益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属于一个弹性条款,简单地规定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将来可能会有《特别法》列举公共利益的类型。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一刀切,而应由法官针对个案进行解释。王利明建议,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如果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发生分歧,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第二,公共利益的概念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而且是一个发展变动的概念。他透露,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多次讨论是否要将“公共利益”细化或列举,但由于问题复杂,最后还是回避了这个问题。

  记者专访

  会后,记者就王利明教授所讲授的相关内容对其作了短暂的采访。在采访中,王利明教授欣然为本报记者签名,并祝福《西部商报》越办越好。

  记者:既然对于公共利益未作一个明确的界定,并且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那么如果出现政府在征收财产时,由于判断的主观性失误,出现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时,我们该如何解决?

  王教授:的确目前对于公共利益界定不明,是有问题存在的,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可以通过指定一些相关的特别法,来对这个问题进行规范,从而也起到一个指导作用。

  记者:您认为,物权法中的“拾金有偿”,是否是对我们传统美德的冲击。

  王教授: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我们所说的拾金有偿,是指遗失人在丢失物品后,如果作出一个悬赏的告示,那么如果拾取人归还了物品,那么遗失人要根据所说的悬赏额支付拾取人,这就相当于双方签订了合同。是自愿的,因此,不存在对于拾金不昧这个美德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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