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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田教授:解读物权法中百姓最关切的话题


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北大法学院尹田教授解读物权法中百姓最关切的话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单元房所有权;公用部分共有权,包括楼道、电梯、公共绿地;小区的管理权。
 顶层“送”楼顶、底楼送花园可能无效。
 小区内不是专用于停车的道路,其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
 断了有关部门借登记敛财的“财路”。
 规定善意取得制度,见到房产证就可放心买房。

  昨天,物权法起草参与者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结合大量生动的生活案例,解读了物权法中百姓最关切的话题。

以前物权不是无法混沌状态

  “很多人问我,物权法通过后对老百姓的生活有什么样的改变?”尹田表示,其实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关于物权并不是处于无法的混沌状态。实际上,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以及其他一些法规对物权都做了相关规定,“所以物权法的颁布并不能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
  尹田说,在我国的法制进程中,物权法既不是开端也不是结束,它只是法制进程中相当重要的一步。过去保护财产的规定主要分散在各个领域的法律中,这种分散的状况导致保护规则不健全,造成法律保护存在缺漏。比如过去将房屋、土地的所有权等权利,规定在土地管理法中,这种用行政法规规定民事权利的做法总会出现问题。
  尹田认为,物权法的作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把分散法律集中;第二,对存在的现行法律进行整合、梳理和调整,避免法律冲突乃至错误;第三,对于缺乏规定的内容进行补充。把分散规则统一化,从而产生了对财产保护系统化规定。

物权法起了游戏规则的作用

  尹田分析说,物权法最大的意义是观念上的突破,通过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增强了人们的财产安全感。一方面,对于民事生活领域的一切财产,不管属于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在民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另一方面,不管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一律都应得到平等的保护。

  “过去对‘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有一个误解,认为个人利益是不重要的,在任何时候都要无条件服从公共利益。物权法实际上把个人利益的边界进行了界定,从认知上强化了私权保护的观念。”尹田表示,不同的权利在社会活动中肯定会产生冲突,如果是私人权利之间产生冲突,抵御私人的侵犯相对容易;如果私人权利和国家利益不一致,划定私人权利的边界,为其提供法律的保护武器抵御公权的侵害就尤为重要。因此,物权法的颁布可极大增强财产的安全感。

  尹田表示,当不同利益的主体在一起活动,物权法就起了游戏规则的作用。没有规则或规则混乱就会产生纷争,发生纠纷也无法可依难以处理。物权法设置了比较完备的规则,形成稳定的财产秩序,有助于平衡各种利益的冲突,并给冲突提供解决机制,从而有利于形成和谐社会。(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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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

  尹田告诉记者,物权法中首次以法律名词形式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说法。“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商品房购买者,可以获得三项权利:单元房所有权;公用部分共有权,包括楼道、电梯、公共绿地;小区的管理权。三种权利统一起来就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有助于解决业主内部纠纷,以及业主与外部的纠纷。

顶层“送”楼顶可能无效

  不少开发商将高楼的楼顶改造后,以一定价格单独出售给小区以外的人或者是小区内的某个业主。这种情况引起了许多业主的声讨和质疑。那么究竟开发商能否把楼顶卖给小区外的人,或小区内部的某个业主?

  尹田说,物权法通过后,楼顶和楼道、电梯一样,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不能卖给某个业主;如果某个露台在结构上属于某个业主专有,则需具体分析。当前很多开发商看准了购房者愿花重金购绿地的消费心态,常常以买底楼送花园为噱头,抬高了房价。

小区内道路停车收益归业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逐渐成为许多中产家庭的必需品,同时也带来了停车难的问题。尤其在车位资源紧张的小区,车位更是常常带来纷争。

  尹田分析,物权法规定,小区内不是专门用于停放汽车的公用道路,权利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对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业主共有。如果有车的业主无偿占据了小区的公共道路,就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 断了借登记敛财者的“财路”

  尹田表示,对不动产制度的规定是物权法的重心。在物权法通过前,我国已经有了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但存在登记机关滥用权力乱收费、房地产交易不安全等一系列问题,物权法给予了解决。“比如说,有的登记机关要求对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这一评估就要收费啊。再比如,在做房屋抵押登记时,有的登记机关说登记只管一年,如果抵押的时间超过一年需要重新登记;有的地方说产权证需要年检,这些都是没道理的,并且都要收一笔费用。”

见到房产证就可放心买房

  由于房价涨得比较快,有的人以比较便宜的价格把房子卖掉后又后悔了,于是找各种理由说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纠纷非常多。尹田表示,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物权法特别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以后,买房的人只要看到房产证,就可以放心交易。

  尹田认为,家庭共有的房产登记在一个人身上严格说来是不正确的。而且,买方在买房时也很难知道卖方有没有结婚、房子是一个人的还是两个人的。为了保护不知情的买房人,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使卖方没有完全处分权,也不影响不知情的善意人的权利。“这样立法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使不动产买卖和动产的买卖更加有效;而立法的效果是,只要房产证是真实的,哪怕登记是错误,买方就放心大胆去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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