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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为什么要先办理证据保全?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和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房屋。由于房屋产权不确定性,补偿安置的主体也就不确定,因此无法进行补偿安置。根据《条例》29条要求,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向公证机关提交证据保全申请,并按公证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公证,对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立案归档以备查用。一是要求拆迁人确定补偿安置方案,须得到拆迁管理部门的批准;二是要求对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将房屋的坐落位置、朝向、面积(建筑面积)、房屋建筑结构、房屋的性质、成新程度记录下来,同时要拍照、摄像。这些调查资料整理后,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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