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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留置权进行科学的规定 避免债权人劳而无获风险
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物权法用了10条对留置权进行了科学的规定。这些规定给债权人以确定的行为预期,避免了债权人劳而无获的风险,从而达到鼓励价值创造的目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博士徐海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徐海燕介绍,债权人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债权人须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并非债权人所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都可成为留置的财产,物权法同时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第二,债权与留置物的占有取得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的受偿。若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债务人所有的、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财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过于绝对,对债务人的利益则限制过甚,有违公平原则,与留置权制度的宗旨相悖。因此,留置权的成立,不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唯一条件,还要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物权法同时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财产可以不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第三,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到履行期。
徐海燕指出,物权法还明确规定了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占有留置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以及就留置物的折价、变卖和拍卖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留置权人同时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名词解释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甲为乙加工一批服装,如乙届期不支付加工款,则甲可以就这批服装享有留置权,以担保其对乙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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