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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加大保护力度 维护国有财产权益


  2002年,浙江省浦江县良种场将本单位一处价值上百万的房产以60万元左右的低价拍卖给个人,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此时,原浦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已在县级机构改革中被撤销,成为县财政局的一个国资综合科,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当地检察院为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于2002年6月12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这一房地产买卖的民事行为无效。11月28日,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检察院提请确认此次房地产买卖无效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这是我国检察机关用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维护国有财产权益的一起典型案例。

  但在物权法出台前,此类案件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的为数不多。因为,司法实践中,只要不涉及相关人员犯罪等情况,检察院一般不会参与诉讼。主要原因是实体法和程序法都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由此,国家也很难保障自己的财产权利。

  针对国有财产流失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无疑为浦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依据。【阅读全文】

                 不动产登记方可生效 当事人负担有望减轻

法制网记者 吴坤  


  “有一位房东把房子卖给甲,虽然没订合同但把房子交给甲使用;不久,由于价格上涨,房东又把这幢房子卖给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这幢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全程参与了物权法的制定。他在讲到物权法的作用时,举了这样一个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例子。
  “没有物权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答案可能有多种。有了物权法,物权法规定,谁是不动产的所有人,要看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是谁。甲虽然先买房,但既没有订立合同,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是乙。因此,乙是房子的所有人,有权要求甲腾出房子。甲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要求原房主赔偿。”
  这个例子所涉及的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探矿、采矿、养殖等都涉及不动产。物权中其他的制度,如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以及担保物权制度,都和不动产登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可以说,没有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没有完善的物权法律制度。【阅读全文】

                 物权法是对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障

赵万一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这部法律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虽然,物权法通过之前有不同争论,但是,它的高票通过充分证明物权法无可否认的积极意义。

  物权法是对我国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确认和弘扬。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的一个最重大成果就是改变了中国经济落后的局面,普遍提升了民众的经济收入和生活质量。物权法的制定不但使民众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其他合法方式所获得的财富有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而且还可以进一步激发社会公众获取财富的热情,从而极大地推动社会的进步。

  物权法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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