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咨询精选 最新咨询
17、案情
王某以A公司支票交纳房款,现申请退房;我公司应将支票退给A公司,而不是王某,请问是否有这方面的文字规定?
关于支票交纳房款问题,这是财务问题,我国会计通则关于支票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单位的会计按照支票使用办法办理。
16、案情
我有一位外国朋友想在中国开IT公司,但他的身份办公司受到很多的限制,和注册资本金额也比较大,所以想用我的名字来开公司,其他的都是他出资.我想问一下我的风险有多大?有什么方法可以答应他,风险又可以降到最底呢?
关于您的外国朋友希望通过您来注册IT公司的事情,建议慎重考虑.
1 由于不知道您的具体情况所述的IT公司类型,我国对不同的IT公司管理力度也是不同的.所以要明确是哪类的公司。
2 拟成立的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非法人的企业,如合伙,个人独资,如果是非法人企业对您而言风险会非常大,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后果是要由您来承担的,因为这类企业都是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有债务可能会要以您个资产来承担。
3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相对要小一些,但至少需要二个股东.如果您是大股东,又成为了法人代表,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法人违法甚至犯罪,做为法人代表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15、案情
利用虚假资本金取得公司注册,经办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公司是否要注销?
关于虚假注资的问题,由于具体情况不清楚现只能泛泛而谈,如需要更准确的建议,请详述具体情况。
第一,虚假资本金的处罚几种,一种是工商行政处罚,可以是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种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触犯刑法的,就可能是犯罪.主要是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经办人的概念是什么,是代理注册验资的中介公司,还是公司内负责注册工作的工作人员.行政处罚或犯罪主要是追究法人责任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及代办人员,中介公司在其中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是违法验资,也可能是违法注册,情况很多。
第三,公司是否注销不是一定的,可以在罚款后,充实资本金,这样公司就可以不注销,要视工商局的处理意见及违法情节的具体情况.如果情节严重,工商局可以吊销执照。
14、案情
三人合伙开办网吧,均投入现金购买设备,现仍在经营中。其中一人由于特殊原因要退出,那么是退还投入时的现金,还是以投入比例退还他设备,是否可以用现在设备市场价值来核算应该退还给他的现金?有无相关的法律条文?
关于网吧退股问题,无论是退现金还是退设备都可以,关键是网吧的企业注册类型,如果是有限公司则股东不能退股,只能转让,也就是有人同意购买他的股份才可以转让,否则是不能转让的.如果是合伙企业,则按照合伙企业当初设立时的协议中关于退伙的规定来办理。合伙协议都会有明确规定.至于是退还现金,设备,或设备折现,合伙人可以协商,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13、案情
×××股份有限公司贸易部(为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名称不变的情况之下变更为分支机构,该如何变更?是填写企业变更申请书还是分公司变更申请书?要不要先注销原来的再成立新的?在没有注销的前提下原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是由变更以后的公司接管吗?
关于您所咨询事宜答复如下:
1.您所提某股份公司贸易部(非公司企业法人),如贸易部确为企业法人则其名称有一些问题,独立的企业法人不会称为某某公司的某某部,请核实该贸易部的性质,是为股份公司内部的业务经营部门还是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欲将之设立为股份公司贸易分公司应到工商部门进行分公司的设立申请.如果是有营业执照的则其已是股份公司的分支机构。
2.设立分公司要到营业地所在工商部门提交申请,如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其中有几项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要的,而非公司变更或分公司变更申请。
3.如果只是将贸易部变更为贸易分公司,二者都是分支机构,可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4.如原贸易部确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则情况较为复杂,因为原来的企业法人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也就是可以自己承担债权债务,而变更后的分公司则不可以独立承担债权债务,所以应该需要先注销前面的贸易部经公告,债权债务关系结束后再设立新的分公司,债权债务不清则不能注销.或者股份公司与原债权债务人答成协议,同意承担原贸易部的债权债务,经工商局核准公告后注销并成立分公司。
12、案情
有一个香港注册的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因股东意见不和,现准备注销此公司。请问公司注销后还承担以往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吗?譬如法律诉讼等。
回答:
关于公司注销(香港称撤销)有以下内容请您注意:
1.公司注销的前提一是公司内部股东间没有争议或争议已解决,并就公司注销问题达成一致。
2.公司注销的前提二是公司外部债权债务已了结或达成协议,也就是说公司注销不能侵害债权债务人的利益且此前三个月已停止营业。
3.公司注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如申请注销.注销申请是向原公司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登记机构对申请注销文件进行审核.
4.公司在在注销后一般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注销的前提必须是已解决完债权债务问题。
11、案情
我和人合作,由于经营不善,现在分手.我出资15000元. 对方出资20000元.但当时未签合同.法人为对方女友.现在.产生经济纠纷.请问.我现在想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我怎样维权.
急盼回复,谢谢。
回答:
关于您与朋友合营产生纠纷的问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清楚:
1.您起诉的目标是什么,是想明确您在合营企业中的所有权还是想收回您投入企业的投资?如果是想明确所有权就需要能证明您拥有所有权的证据,比如合伙协议,入股协议等等,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还要注意工商登记机关的档案,至于谁是法人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如果您是想收回投资,就要说明您不是企业的投资人,您只是把钱借给了您的朋友,这样就需要借钱的证明,如借据等等
2.注意保留有关的证据,无论目的如何都要把已有的证据保存好,如双方间的各类协议,合同,工商局登记备案的文件,对外经营时的合同,财务帐目。
10、案情
我是一名即将队伍的军人,现在和朋友合伙贷款办个体经营,但是我的身份让我受到很多限制,好多签约的事让朋友单独办理,我想和朋友明确合伙人之间利润风险的事作为以后合作的依据,具体应该怎么办?
回答:
您目前的身份并不适合经营活动,如果想要维护你的权利与利益,有几种方法,一是您找一位信的过的亲属如父母,爱人,兄弟等与您的朋友合作经营企业,这样侵犯您利益的情况会小的多,然后在退役后立刻换上您的名字.二是您在交易过程中以中介人的身份出现,只介绍商机,不从事实际的经营,这样您收取中介费用在前基本也不会存在侵犯您利益的情况,三是确实需要您实际投资,那么您要做好至少保底的打算就是写借据,好处是保证您投入的钱会保住,不好的地方是您在法律意义上不是企业的投资人不能享受利润分配,管理经营权等,当然您的朋友如同意您做为企业的合伙人并签订有关的协议,那会更有利于保障您的利益。
9、案情
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利息是多少?是日万分之五还是日万分之二点一?具体法规是什么?
回答:
关于银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答复如下:
(一)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此比例调整到每日万分之二点一。
(二)最高法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三)有关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在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问题中,就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4年3月12日公布“法函[1994]10号”、1996年5月16日的“法复〔1996〕7号”、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四个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标准也从1996年5月16日前的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变为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的每天
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又变为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 万分之四,年利率为 14.6%;最后变为2000年11月22日以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在为每天
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法函[1994]10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法复(1996)7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均参照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的有关文件。
8、案情
我们公司是以资产收购的方式收购一间集体企业。他有主管部门,他自己有独立法人资格。我们公司收购他的厂房、设备,并承担他的债务(欠银行的和其他企业的)。
请问我的收购合同应该怎么起草,或者在合同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回答:
我为您准备了一份资产收购的协议,但与您信中的情况有所区别,当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除合同外,还有几点是我在工作中经常会注意的,也希望给您提个醒,安全、有效地完成收购活动。
第一,了解企业的真实所有人。由于您收购的是集体企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能性较其他类型的企业会比较高。最常见的如个人挂靠在集体名下。这样就必须清楚企业的产权人,以防上当。方法可以到主管机关去调查,也可侧面通过工商登记机关去查。如果产权人不一致,则在收购前必须保证企业完成确权工作,与真正的产权人交易。
第二,在一些地区,有些经营不善的国有或集体企业会通过转让资产的方式逃避债务和员工的劳动合同。而在您的介绍中没有提及员工的安置,一旦交易完成,员工的安置会有很大的问题,是全部接收、部分接收、还是由转让方处理应该在条款中进行约定,否则会容易出现纠纷。如果员工的利益不能很好解决则收购的目的也很难实现,还往往造成社会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由转让方全权负责,如贵方需要部分员工,再重新签定劳动合同,这样自主权会比较大。
第三,土地问题。一般来说,企业收购厂房,主要目的是为了其所占据的土地。因此必须清楚该厂房所占用土地的性质,是划拨地还是出让地,是否交纳出让金,如土地仍属国家则转让就要交纳出让金,这在收购资金中占比较大的份量。而且厂房及土地一定要办理过户手续,不能因对方说为节省交易费用就不去办理过户手续,房地产权属证书是贵方拥有厂房的唯一有效的法律文书。其他如公证、见证等都不能确保贵方对厂房的所有。
第四,债务承担问题。这也是收购活动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很多收购合同只约定某方的债务由某方承担。但承担债务的一方往往理解为现在了解到的企业的债务。而企业经营中,产生债务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有现实存在的债务,有还未到期的债务,有资产、设备被抵押、质押或担保的情况,一旦了解不实,就会给收购方带来巨大的损失。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收购不成功的案例中出现问题最多的就是在债务上。所以建议贵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承担的债务,除此之外的则由原企业承担。当然这里有个前提就是资产收购后原企业仍存在。如原企业不企业收购后不存在了,则要明确如何保证承担除合同之外的债务风险。
第五,资产评估。如不确定资产价值,最好找水平好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这里由于评估方法不同,资产的价值也会不同。如对贵方有利的,资产适用加速折旧法、厂房及土地适用使用用途法,建议不要使用市场价值法。
上述是收购活动中会出现的常见问题,如涉及到具体问题的,请再咨询。
7、案情
请问:夫妻双方如果离婚,在婚前购买的房子(在男方名下)如何分割。是不是房子的所有权还是男方的。
回答:
关于夫妻离婚时涉及房屋等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如夫妻双方采取的是约定财产制,则无论房屋在谁的名下都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此处的约定是指书面约定或在2001年4月28日前双方无争议的口头约定。
2、如果双方未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该房屋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则结婚时间满8年的属共有财产,不满8年的,属男方个人财产。
3、如果该房屋虽然是以男方个人名义在婚前购买的,但实际上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则房屋属双方所有,应由双方协议处理房屋的所有权,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如女方希望通过诉讼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则必须提供有关的证据,主要是能够证明所购房屋确实有女方的出资的证据。
6、案情
我们现在遇到了一点有关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想借此机会向您咨询一下,我们这边主要是做企业管理培训,四月初我们以A公司的名义准备举办一期市场营销方面的培训,但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如期举行,但已经有三家客户将培训费用打到其公司帐户上,共一万余元,后我们让其给客户退款,恰逢非典,两个月后再找其财务主管,财务主管称已经不在A公司就职,找其法人代表的手机一直是小秘书,现在客户要求我们退款,我们也无能为力,要说明一点的是我们当初和法人代表之间没有任何协议及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用他的公司,他的税率为5.5,而我们给他上8的税其中2.5算是手续费,现在天津一家公司想以法律程序解决,我们也想尽快解决,不知道我们现在能怎么做?
分析:
关于您所咨询的问题,提供以下几点意见供您参考:
1、如客户的培训费用确实汇到其账户上,则财务主管离职不能成为退款的理由。法人代表的手机如无法联系,可与公司营业地的电话联系。
2、如培训班是以A公司名义招生的,且培训费是汇到A公司的账号,则客户只能A公司为被告起诉。
5、案情
一公司发现本公司职员A在外成立了一家同类性质的公司,并使用了本公司大部分资料、信息。
问:A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公司如要追究A的责任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分析:
A:如A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该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且A不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则其行为不构成此罪。
B:如A利用的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且有证据证明信息和资料是未经公开的、有价值的、并且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如预期利益的损失或投资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等),则根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失,不符合此罪的规定则属侵权行为。
建议:
1)公司法虽然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如果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如果A不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就不能按该条款处理。
2)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公司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必须证明这些信息和资料属于商业秘密。
3)如果公司事先与A签订保密协议或同类竞业禁止条款,则可根据劳动法下列规定追究A的违约责任;或者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A的这种行为属于公司禁止的行为并明确发现规定处罚办法。
4、案情
A、B、C三人签订合伙协议于二OOO年创办纸品厂,各出资10万元,2008年8月,合伙企业向甲借款9万元,约定合伙人各承担三分之一,二OO一年4月C退伙收回了自己的全部合伙投入费及应得的利润15万元,但三人并未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进行分割。二OO二年8月A、B向甲偿还了6万元及利息,后甲向C追讨欠款3万元及利息,C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绝归还,经多次协商未果,现甲咨询是否有权?
分析:
关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后,债务的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债权人甲向C追讨的债务是A、B、C三人合伙时共同向甲借的。借款的金额、时间、利息及三个对债务的分担均有明确约定,债权人、债务人的借款协议记载明确、清楚,可以确定该债务是三人合伙时的共同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C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即应当归还债权人的借款3万元及利息。C不得以退伙为由拒绝承担债务。
3、案情
A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由外方派员担任董事长,中方派员担任总经理。 合资公司成立后总经理向公司员工甲、乙、丙等人每人收取了5万元人民币,答应凭该款每年给他们一笔奖金。收取该款项时,出具了一张盖有合资公司公章及总经理签名的收条,上面写明"A公司收到入股股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收取上述款项以后,该三人每年获得公司5000或10000元的奖金。今年年初,甲因违反A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公司除名,除名后,甲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资格,现A公司咨询甲是否为公司的股东?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合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都应写明合营各方的名称;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修改的应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因此甲要成为A公司的股东,首先需要A公司股东会增加注册资本或转让股份的决议,因为股权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老股东或老股东与受让股东之间,本案中A公司向甲等人收取五万元,不存在任何股东会的决议,也无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也并未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因此甲并不是A公司的股东,甲与A公司之间是借贷关系。
2、案情:
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我们公司共有4个股东,最近3个股东在股东会上一致要求要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各股东分别出资,我表示反对并投了否决票。会后,其他3个股东的出资均已到位。后来3个股东以我不同意出资的理由以公司的名义决定不给我分配公司利润,
请问,作为股东,我否决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有效吗?我可以抽回我以前的投资吗?
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你公司4名股东均赞成增加注册资本,符合该条要求的"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条件,此决议是有效的,你虽然有否决权,但由于你属于少数,所以,你的否决是无效的。但是,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因此,虽然你没有缴纳80万元的新增资本,你仍是该公司的股东,其余的股东不能剥夺你按照出资比例获取利润的权利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所以你想抽回投资是不合法的。
1、案情
我公司取得了市郊100亩土地的使用、开发权。今年5月,完成了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公司不得不将该项目整体转让给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请问,我公司整体转让建筑项目的行为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项第1目的规定:"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转让尚未施工的建设项目,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