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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维权,勿越“警戒线”
 
  据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统计,2008年,由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占到案件总量的98%。然而,全部胜诉的员工和企业,分别仅占了22.3%和17.2%,企业和员工在维权时,都有“越线”的案例发生   [员工越线]   ■采访专家: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青年学者委员会委员 孙晔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罗欣   不要误用、滥用劳动合同法   2008年,由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占到案件总量的98%。其中由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片面理解等原因提出的不合理仲裁请求有所增加。   案例1:滥用“两倍工资”规定   唐某是某外企人事经理,2007年底,《劳动合同法》颁布,公司决定由人事部与法律部负责修订公司的劳动合同版本,并在年底前组织全体员工签订新版劳动合同。2008年4月,唐某辞职,理由是公司违法。2008年6月,公司收到仲裁委通知,唐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月至4月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经过庭审,仲裁委查明唐某参与了公司劳动合同签订活动,有相关工作记录表明公司安排包括唐某在内的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终仲裁委认为公司无须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2:片面理解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   某位于市中心高档写字楼的B公司决定将办公场所搬迁至内环附近的某涉外写字楼,以节约租金。小张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搬迁属于重大情况发生变化,双方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因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金。经过审理,仲裁委认为公司搬迁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而且法律规定若协商不成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公司不解除,并继续支付全额劳动报酬,劳动者无权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经济补偿,遂驳回了小张的请求。   案例3:片面理解“灵活就业”规定   张小姐,无业人员,在未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到某公司从事发放问卷工作。对张小姐的工作,没有考勤要求,也无具体工作时间要求,但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公司交还填写完毕的问卷。6个月后,张小姐要求公司对其“转正”,而公司认为张小姐只是兼职,遂产生争议。本案是一宗因“兼职”引发的劳动争议,张小姐与公司之间本来是想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其实际工作情况由于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结果变成了承揽形式的劳务关系。所以张小姐要求公司同其签署劳动合同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企业越线]   ■采访专家: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罗欣   经济性裁员等新型案件出现   2008年,金融风暴来袭,职场中除了传统的经济补偿金、商业秘密等劳动争议之外,经济性裁员、灵活就业等案件开始出现。   1、商业秘密争议   【案例】   孙先生在A保险公司从事企业客户开发和维护工作,入职时与A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经过多年积累,孙先生手里拥有很多客户名单。但去年由于孙先生业绩一直不理想,被公司辞退了,公司没有向孙先生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此后,孙先生应聘到同行业的C公司工作。 2个月后,公司发现部分属于孙先生维护的企业客户流失了,后来一查询,才知道有部分已经向C公司投保了。于是,A公司遂向孙先生提出由于客户流失给公司带来的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案例中,A公司虽然与孙先生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但A公司在辞退孙先生时,没有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所以,A公司不能要求孙先生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但是,如果A公司能够证明孙先生侵犯了公司商业秘密的,则A公司在充分固定相关证据后可以提起相应诉讼。   2、经济性裁员争议   【案例】   小李签署的A公司是一家制造型企业。由于今年企业经济情况不理想,利润下降,公司决定削减用工成本,总经理决定裁员30人。具体由各部门确定裁减人员名单,人事部最终落实。一周后,人事部陆续向部分员工发出了《合同解除通知书》,理由是公司严重亏损,现进行经济性裁员,小李成为被裁员工之一,小李对此表示不服。   【律师观点】   公司不能随意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虽然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作为企业裁员的理由,不过裁员的界定,需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若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要求,不适用于经济性裁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仅作为一般“解除”对待。   该公司利润下降不一定符合该法规定的法定裁员实体要件——“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且,经济性裁员有一定的程序要件,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如果A公司仅仅以利润下滑为由,单方面进行经济性裁员,既不符合法定实体要件,也不符合程序要件,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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